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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自:海协 | 2024-03-31

《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3年11月29日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设总则、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员管理、服务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六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允许外国船舶检验机构经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开展国际船舶入级检验,经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授权后开展国际船舶法定检验。

二是充分借鉴香港等国际航运发达地区国际船舶登记经验,结合深圳实际,探索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

三是优化国际船舶船员管理。根据授权变通国家相关规定,适当放宽外籍船员任职条件,允许在国际船舶上任职的外籍船员免于办理工作许可,便利引进外籍船员。

四是健全国际船舶管理风险防范机制。明确不予登记的情形,完善国籍登记强制注销制度,增设国际船舶管理联系人制度,建立对国际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和航运公司等关键主体质量控制制度,对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申请国际船舶登记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等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是完善国际船舶服务保障。对涉及国际船舶营运、境外融资和保险、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等做出制度安排,对争取国际船舶配套税收支持政策做出明确规定;明确市人民政府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推动在前海设立国际船舶登记中心,负责国际船舶与海上设施登记办理等工作。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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