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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法院尊重仲裁庭专业人士的判断,认定定期租船合同下存在首次故障后重新检查货舱的隐含条款与义务(英国案例)

来自:海协 | 2023-03-28

一、案例概要

2023年2月24日,英国高等法院对Pan Ocean Co Ltd v Daelim Corporation [2023] EWHC 391 (Comm) 一案作出判决,认定在租船合同中存在隐含条款(implied term),要求原告(租船人,charterer)承担合理义务配合货舱复检,判决仲裁庭重新仲裁以考虑相关因素。

案件背景

原告是租船人,被告是船东。双方于2017年初签订了租船合同以运送散装尿素。合同第45条规定了伦敦仲裁。第69条标题为“BIMCO定期租船合同保留清洁/残留物处理”,并规定:“船舶在交付时或抵达第一个装货港时的货舱应用淡水清洗干净并干燥,以便接收租船人的意向货物,在各方面均无盐、锈垢和之前的货物残留物,达到独立验船师的满意程度。如果船舶未能通过任何货舱检查,则船舶将被停止租用,直到船舶通过相同的检查,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时间由船东承担。"

货物于2017年2月16日7点至12时半在朱拜勒(装货港,沙特阿拉伯的一个城镇)进行货舱检查,由于存在铁锈、油漆片和货物残留物,货舱最初未能通过检查。2017年2月19日14时30分,该船被命令离泊。一小时后,船长表示船只已被清理,并要求重新检查。2017年3月3日22时18分,该船转移至内锚地,并于20时42分返航。2017年3月4日7时,11时对货舱进行了重新检查并通过了检查。由于2017年2月16日朱拜勒(装货港)的货舱检查失败,租船人扣除了110765美元的租金和16308美元的燃料费。发生争议后,原告提起仲裁。2022年1月27日,由三名LMAA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发布了仲裁裁决。

船东辩称:1、租船合同的隐含条款要求租船人以合理的努力进行复检,不得无故拖延,而租船人违反了该隐含条款,因为复检很长时间才安排;2、船长于2月19日15时30分通知租船人,其船舶已准备好进行复检,他们本应采取措施安排复检,但未能进行复检;3、租船人未采取行动的原因是货物无法装载,而这与事实不符;4、租船人无权在2月19日1530后将船舶视为停租,因为此后的任何时间损失都是由于租船人违反其尽职安排复检的义务造成的。船东表示,在船舶靠泊后,租船人没有任何合作安排复检。

租船人表示,在2月19日14时30分,码头通知船舶驶离泊位,比船长通知船舶已准备好重新检验提前一小时。只有在船舶靠泊后才能进行检查,因此船舶将转移到锚地,直到泊位可用。租船人拒绝了船东的默示条款。他们认为,他们不应承担独立验船师的义务。此外,默示条款的适用将与租船合同中的明示条款不一致。

仲裁程序:仲裁庭认为船东的隐含条款论点最有说服力。一旦船舶通知清洁工作已经完成,船长要求重新检查,租船人有义务立即对船舶进行重新检查。如果没有此类隐含义务,租船人将没有义务将任何延误降至最低,根本不会面临加快重新停泊的压力,裁决责任由租船人承担。

诉讼程序:原告租船人进行上诉,表示仲裁庭对条款应用了错误的测试标准,从而错误适用了法律,本应认定双方只需尽合理义务配合货舱复检。根据仲裁庭所作的事实调查结果,原告辩称,他们无需对延误负责,裁决应予以更改,以驳回被告船东(下称被告)因货舱重新检验延误而提出的租金损失和燃料费用索赔。

二、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本案的实质性问题是仲裁庭在法律上是否错误地认定了他们所做的默示条款。对这一问题的审议分为三个方面:(1)仲裁庭在暗示某一术语时使用的测试(test)是否有误;(2) 如果没有,隐含条款的内容是否对租船人施加了严格的义务;以及(3)隐含条款是否意味着船长要求对正在清理的货舱进行重新检查时,船舶立即重新开始租用。

1、术语含义

对租船合同中条款含义的正确测试是Marks & Spencer plc v BNP Paribas Securities Services Trust Co (Jersey) Ltd [2016] AC 742中的判决。也就是说,在客观的基础上,所隐含的术语是否是赋予合同商业效力所必需的,或者是足够明显,以至于不用说它已明文规定。隐含条款的形成具有五项要求:(1)必须合理、公平;(2) 必须使合同具有商业效力;(3)这一定是显而易见的,不言自明;(4)它必须能够清晰表达;(5)不得与合同的任何明示条款相抵触。(1) it must be reasonable and equitable; (2) it must be necessary to give business efficacy to the contract, so that no term will be implied if the contract is effective without it; (3) it must be so obvious that it goes without saying; (4) it must be capable of clear expression; and (5) it must not contradict any express term of the contract.

在解释仲裁裁决时,法院努力维护裁决,并以合理和商业的方式阅读裁决。裁决应作为一个整体阅读。此外,法院不仅不会精明地寻找缺陷,而且在不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将尽可能以使裁决有效而非无效的方式解释裁决(Zermalt Holdings SA v Nu-Life Upholstery Repair Limited [1985] 275 EG 1134; MRI v Erdenet [2013] EWCA Civ 156; [2013] 1 Lloyd’s Rep 638)。

如前文所述,船东提交的交割文件提到了隐含条款的重要价值,仲裁员以必要性和明显性为理由认为存在一条暗示条款要求租船人及时复检。法院认为这样的裁决是公正的。

(2) 隐含条款的内容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问题是仲裁庭在表述其所指隐含条款的内容时是否正确。仲裁庭在裁决书第25段中表示,该隐含条款的意思是,租船人“有义务立即对船舶进行复检”。

法院认为,租船人正确地认为,任何隐含条款都必须迫使双方采取合理步骤,合作组织复检,不得无故拖延。这就是在必要性测试中,为了保护双方不受另一方的延误,隐含条款所需要的全部内容。这一术语符合必要性和商业效益,也与合同中第69条的精神相一致,确实应当有这种隐含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存在。

(3) 租船人是否立刻违约(针对拒绝进行首次货舱检查的行为)

法院认为,在船长通知租船人货舱清洁并要求重新检验时,隐含条款没有要求立即重新检验,也没有要求他们在发出此类通知后立即违约。隐含条款的要求是尽合理的努力对船舶进行重新检验,不得无故延误。故仲裁庭在这方面的决定需要重新考虑,以明确双方在该隐藏条款下具体的权利义务。

仲裁庭需要做的是,如果履行了履行合理义务的默示义务,即不无故拖延地对船舶进行复检,则应在何时进行复检。案件已提交给仲裁员,以决定双方在重新检验方面可以和应该做什么,任何一方是否在这方面违约,相关的时间(例如,如果没有违反隐含义务,重新检验可以安排和完成的时间),以及任何违约的财务后果。

三、总结与评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为是否存在租船人审慎检查船体的隐含义务(隐含条款)。隐含义务是否存在,以及双方是否遵守了该义务取决于事实。正如《伦敦海事仲裁》(2017年第4版)第22.14条所表达的观点:

关于合同的正确解释(或合同义务的存在)的问题被视为纯粹的法律问题。然而,这些问题往往是针对具体事实的,例如,一个术语是否隐含商业效力问题,取决于相关的事实矩阵(matrix),包括市场实践和当事人合理了解的情况。如果问题是高度具体的事实,法官可能更倾向于考虑仲裁庭在该领域基于市场经验作出的裁决,并且只有在确信仲裁庭得出了错误答案的情况下才会推翻裁决。

(来源:临时仲裁ADA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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